前言
北京市地方標準
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 設計、施工及驗收規范
Code for Design,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a Aspirating Smoke Detection Fire Alarm System
DB11/1026—2013
主編單位: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批準部門:北京市規劃委員會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實施日期:2014年05月01日
2013 北京
根據《北京市“十二五”時期城鄉規劃標準化工作規劃》及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2012年北京市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計劃(京質監標發〔2012〕20號)的要求,編制組經過收集國內外資料,進行調查研究和試驗,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家標準和國外先進經驗,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吸氣式煙霧探測火災報警系統設計、施工及驗收規范》進行了修編。
本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分為7 章,即總則、術語、系統設計、系統施工、系統調試、系統驗收及系統維護。
本標準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為增加了采樣方式內容,重新界定適用場所、設置要求和安裝要求,明確系統施工、調試等內容。
本標準中用黑體字標志的第3.3.1 條、第3.4.4 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標準由北京市規劃委員會歸口管理,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標準日常管理機構為北京市城鄉規劃標準化辦公室。在實施過程中如發現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送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內南小街1號,郵編100035,聯系電話:82215000)。北京市城鄉規劃標準化辦公室聯系電話:68017520,郵箱:bjbb3000@163.com。
本標準主編單位: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中國建筑設計研究院
中國建筑設計研究院
本標準參編單位: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
澳大利亞艾克利斯有限公司
北京華脈京威電子有限公司
澳大利亞艾克利斯有限公司
北京華脈京威電子有限公司
本標準參加單位:北京電力經濟技術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員:龍 虎、臧桂叢、趙克偉、回呈宇、 周 濤、閆 亮、雷 蕾、張 青、 柴克承、李宏文、孫國慶、張 昊
本標準主要審查人員:陳 南、曾 捷、夏令操、徐穩龍、 楊世興、蘇經宇、付 昕、陳國良、 劉建華
1 總則
1.0.1 為了規范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及維護,保證系統在火災發生的初期發現火情,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工業與民用建筑中采用管路采樣的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及維護,不適用于火藥、炸藥、彈藥、火工品等生產和貯存場所。
1.0.3 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及維護,應針對保護對象的特點,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4 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及維護,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和北京市相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條文說明
1 總則
1.0.1 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作為一種先進的火災早期探測技術進入中國已經有17年的時間了。雖然此系統已在中國多個行業及領域得到了廣泛的應用,使用效果也已得到了一致認可。但至今仍然沒有一個相對全面的設計、施工及驗收規范可以用來參照和引用,這給設計人員、施工人員及消防驗收部門在該系統的設計、施工及驗收維護方面帶來了困難。所以特制定本規范,以解決上述問題。
1.0.2 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最初的應用場所僅局限于計算機房、電氣設備間及潔凈廠房這類即具有高價值設備又存在高空氣流量的特殊場所。而隨著技術及應用方案的不斷發展,該系統的早期火災防范功能及不同于傳統感煙式火災探測器的特性已經在更廣闊的領域內得到應用。
2 術語
2.0.1 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 aspirating smoke detection fire alarm system
由采樣管網、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火災報警及顯示控制單元組成,通過分布在探測區域的采樣孔,將空氣樣品抽吸到探測器內進行分析,并顯示出所保護區域的煙霧濃度和報警、故障狀態的系統。
2.0.2 遮光率 obscuration
煙霧對光線的遮擋程度,計量單位為:%obs/m。
2.0.3 采樣管 sampling pipe
安裝在探測區域內,用于傳送空氣樣品的管道。
2.0.4 采樣孔 sampling hole
位于采樣管上的開孔,用于對探測區內的空氣樣品進行采樣。
2.0.5 毛細管采樣孔 capillary sampling point / hole
在采樣孔位置加裝毛細軟管以進行空氣采樣的延伸采樣孔。
2.0.6 末端帽 end cap
采樣管末端的封蓋。
2.0.7 最大允許煙霧傳輸時間 maximum smoke transport time
從煙霧進入距探測器最遠采樣孔到探測器作出響應所允許的最長時間。
2.0.8 報警響應時間 alarm response time
從探測器探測到煙霧至系統發出警報的時間
2.0.9 標準采樣 standard sampling
將采樣管網布置在探測區域的頂板下、吊頂內或地板下進行采樣。
2.0.10 回風采樣 return air sampling
將采樣管網布置在空調回風口或風道內、機械通風系統的回風柵網附近進行集中采樣。
2.0.11 機柜采樣 cabinet sampling
將采樣管伸入到被保護機柜內部(通常使用毛細采樣管)進行采樣,或將采樣管網布置在機柜排風口處進行采樣。
2.0.12 換氣次數 air change rate
房間送風量/房間體積,單位為次/h。
條文說明
2 術語
圖2.0.2
典型的毛細管采樣孔布置方式
標準的地板下、天花板下和回風口處采樣
2.0.1 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
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與傳統的點型感煙探測器有著很大的區別。在一般情況下,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中包括采樣孔和由若干數量的采樣管,這些采樣管可鋪設在天花板的上方或下方,并且形成一個管網。每條采樣管上都鉆了若干數量的小孔,這些小孔形成了一個小孔矩陣(也稱為采樣孔),這些小孔在整個天花板范圍內均勻分布。而使用一臺吸氣機(抽氣泵),通過這些小孔,可將空氣或煙霧樣品抽到采樣管道內,并送到靈敏度非常高的激光探測腔內進行分析。
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通常都具有若干形式的過濾或灰塵阻擋功能。過濾裝置能夠在采樣空氣進入探測器前除去其中的纖維屑和絕大多數的大顆粒灰塵。而部分探測系統只是通過軟件提供了對灰塵進行辨別的功能,這增大了由于灰塵顆粒進入探測腔而導致誤報警的可能性。
所有的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必須具備經過認可的氣流感測功能。通過對采樣管網的氣流監測,可檢測到采樣管網是否存在不同程度的堵塞或破裂現象,而管網的堵塞或破裂都會嚴重影響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從受保護區域內抽取煙霧的能力,會嚴重影響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的報警性能。
2.0.2 遮光率
煙霧濃度的計量單位%obs/m 與可視距離的對應關系如下圖所示,能見度越高,煙霧濃度也越低。有時也被稱為減光率。
2.0.3 采樣管
根據應用環境的不同,可以選擇多種采樣管道類型,常見的有PVC管,CPVC管,HFT管,ABS管,鋼管,銅管等。在使用時需照產品說明書的要求進行安裝。
圖2.0.2
2.0.5 毛細管采樣孔
典型的毛細管采樣孔布置方式
2.0.6 末端帽
可根據要求在末端帽上開孔。末端吸氣孔主要是為了減少煙霧傳送時間,末端吸氣孔越大,通常煙霧傳送時間會越短,但是同時進入其它采樣孔的氣流就會越少。
2.0.9 標準采樣
標準的地板下、天花板下和回風口處采樣
2.0.10 回風采樣
標準的風管內采樣
標準的回風口采樣
標準的回風口采樣
2.0.11 機柜采樣
標準的柜內和柜上采樣
3 系統設計
3.1 一般規定
3.2 適用場所
3.3 探測區域的劃分
3.4 設計要求
3.2 適用場所
3.3 探測區域的劃分
3.4 設計要求
3.1 一般規定
3.1.1 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設備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有關標準和準入制度。
3.1.2 探測器按其所支持的采樣孔靈敏度分為高靈敏型、靈敏型及普通型三類,按表3.1.2 進行確定。采樣孔靈敏度=探測器靈敏度×采樣孔數量。
表3.1.2 探測器類型劃分
3.1.3 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設計時,應根據被保護區域的大小、環境狀況、被保護對象的位置及防護等級,選擇適合的探測器類型。
3.1.4 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宜具有多級煙霧和多級氣流報警輸出功能。
3.1.5 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工作狀態應在消防控制室顯示。
3.1.6 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的供電及設備的接地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中的相關規定。
條文說明
3.1 一般規定
3.1.3 探測器按功能可分為兩類:
1 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型:除具有煙霧探測功能外,還具有復位、消音、自檢等功能,可以獨立使用,可對報警信號進行本地或遠程輸出;
2 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型:只具有煙霧探測功能,不具有復位、消音、自檢等功能,不能夠脫離消防報警控制器而獨立使用,所有對探測器的操作均要通過消防報警控制器來完成。
在以上分類的基礎上,探測器按照單個采樣孔的最高靈敏度又可分為:普通型、靈敏型及高靈敏型三個等級。原規范中有關探測器應在其最大保護面積下進行靈敏度類型劃分的描述不夠準確,此次修訂考慮到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所保護的場所能否實現高靈敏度探測與探測區內采樣孔的靈敏度等級密切相關,而采樣孔的靈敏度取決于探測器的靈敏度和實際開孔數量。
在以上分類的基礎上,探測器按照單個采樣孔的最高靈敏度又可分為:普通型、靈敏型及高靈敏型三個等級。原規范中有關探測器應在其最大保護面積下進行靈敏度類型劃分的描述不夠準確,此次修訂考慮到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所保護的場所能否實現高靈敏度探測與探測區內采樣孔的靈敏度等級密切相關,而采樣孔的靈敏度取決于探測器的靈敏度和實際開孔數量。
管路上的采樣孔越多,相對于每個采樣孔的靈敏度就會越低。為了保證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的可靠性和靈敏度要求,在進行探測器選擇時,應參照國家權威消防設備檢測機構所出具的型式檢驗報告中對探測器在某類靈敏度等級下所支持的最大開孔數量。若實際開孔數量超過了檢測報告中所列出的在某個靈敏度等級下的探測器最大允許開孔數量,則代表探測區內采樣孔的實際探測靈敏度等級將不得不降低。
如某型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當工作在高靈敏度等級時,按照檢測報告中所列出的最大開孔數量為40個,即代表這40個采樣孔的靈敏度均≤0.8%obs/m;若開孔數量超過40個而不大于100個時,即代表這些采樣孔的靈敏度已經降至0.8%obs/m~2%obs/m 這個范圍,探測器此時已工作在非高靈敏度等級下;若開孔數量超過100個時,即代表這些采樣孔的靈敏度已經降至2%obs/m 以上。
3.1.4 探測器至少應具有兩級(預警、火警)煙霧報警輸出及兩級(低、高)氣流報警輸出。
3.2 適用場所
3.2.1 下列場所宜采用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
1 具有高空氣流量的場所;
2 大空間或有特殊要求的場所;
3 低溫場所;
4 需要進行隱蔽探測的場所;
5 需要進行火災早期探測的場所;
6 人員不宜進入的場所。
3.2.2 設置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的建筑,系統的保護對象及設置部位宜符合附錄A的要求。
條文說明
3.2 適用場所
3.2.1 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不但可以應用于那些傳統感煙火災探測器適用的場所,而且還可以被應用于那些不適宜使用傳統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場所及環境中:
1 高空氣流量的場所——如電信機房、計算機房、無塵室等任何通過空氣調節作用而保持正壓的場所。在這些場所中,煙霧通常被氣流高度稀釋,而且由于氣流的作用,通常煙霧并不會上升到天花板位置。這給傳統的煙霧探測技術帶來了困難。
而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技術由于采用主動的吸氣式采樣方式,并且系統通常具有很高的靈敏度,加之布管靈活。所以就成功地解決了氣流對于煙霧探測的影響。
而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技術由于采用主動的吸氣式采樣方式,并且系統通常具有很高的靈敏度,加之布管靈活。所以就成功地解決了氣流對于煙霧探測的影響。
2 大空間或有特殊要求的場所——如倉庫、廠房、展覽大廳等具有高大空間的場所。在這些場所中,由于屋頂通常較高,火災所產生的煙霧可能隨著煙霧的上升而迅速被稀釋。而在這類建筑物中存在的氣流和煙氣分層現象也會影響到煙霧的擴散。
在高度較高的地方,煙霧的濃度會變得相當低,有可能不足以引發點式或對射式煙霧探測器的動作。而由于高靈敏型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系統具有很高的煙霧探測靈敏度,就能夠有效地探測到大面積空闊場所的煙霧。而且,由于不需要人員到達天花板位置進行維護,所有的維護工作在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系統的探測器安裝處就可以完成。所以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系統在維護上也具有顯著的優勢。
3 低溫場所——如冷庫等。在這些場所中進行煙霧探測的主要問題來自于冷凝現象和冰晶的生成。而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系統只需要將采樣管網安裝在低溫區域內,探測器可以被安裝在低溫區域以外,可有效解決低溫對于火災探測的影響。
4 需要進行隱蔽探測的場所——如文化/遺產建筑。為了美觀起見,在藝術陳列館和遺產建筑物中,通常要求將煙霧探測裝置隱蔽布置。而傳統的煙霧探測技術很難作到這一點。而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系統可將主采樣管隱藏在建筑物的結構中,而只將帶有末端采樣頭的毛細軟管布置在探測區中。這些空氣采樣毛細軟管還可以被描繪上某種圖案,以達到最佳的隱蔽效果。
5 需要進行火災早期探測的場所——如銀行的數據中心、電力部門的變配電室、機場的塔臺、地鐵及鐵路系統的控制指揮中心等能夠影響該系統完成其預定功能的部門。無論外界情況如何,也要保證關鍵部門的設施能夠連續安全運行。
上述部門不允許在服務上出現任何微小的中斷,或數據丟失的情況。運行的連續性至關重要,特別是在交易量很高時或在運營時段,否則將會導致嚴重的經濟損失。在這種情況下,由于高靈敏型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系統的高靈敏性,所提供的早期預警有助于在火災發生的初期采取快速響應措施,有效保證了業務運營的持續性。
需要進行火災早期探測的關鍵場所還包括那些人員密集、必須進行火災早期疏散的場所——如機場的候機樓、火車站、地鐵車站及列車等。這些場所在高峰時段的人群密集度是非常高的,而由于高靈敏型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系統的高靈敏性,所提供的早期預警可以確保人群安全疏散所需的時間,而同時也能夠適應復雜的環境條件,所以特別適用于公共交通系統的火災早期防范。
6 人員不宜進入的場所——如具有有毒、腐蝕、輻射或不便進行探測器安裝與維護的場所。通常此類場所由于環境所限,常規的火災探測器往往不易設置,或即使勉強設置,日后的維護也非常困難。而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系統的探測器可以被安裝在保護區以外人員易于維護和操作的地方,而只需把采樣管道伸入保護內對空氣樣品進行采集即可,因此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的維護和操作均可以在保護區以外進行。所以特別適用于那些人員不宜進入和進行探測器維護的場所,如采用鏤空式吊頂安裝的地鐵公共區域。
3.3 探測區域的劃分
3.3.1 探測區域不應跨越防火分區。
3.3.2 一臺探測器的報警區域不應超過2000m2。
3.3.3 一條采樣管路的探測區域不宜超過500m2。
條文說明
貨架內進行多層采樣
3.3 探測區域的劃分
3.3.1 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系統的保護對象形式多樣,功能各異,規模不等。為了便于早期探測、早期報警、方便日常的維護管理,在安裝有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系統的場所中,人們一般都將其保護空間劃分為若干個報警區域。每個報警區域又劃分了若干個探測區域。這樣就可以在火災時,就能夠迅速、準確地確定起火部位,便
于有關人員及時采取有效措施。
所謂報警區域就是在工程設計中將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系統的警戒范圍按防火分區或樓層劃分的部分空間。依照我國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規定,一個報警區域可以由一個防火分區或同樓層相鄰幾個防火分區組成,但同一個防火分區不能在兩個不同的報警區域內;同一報警區域也不能保護不同樓層的幾個不同的防火分區。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的一個探測區域不能跨越防火分區,否則會導致報警位置錯誤、聯動混亂。
所謂報警區域就是在工程設計中將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系統的警戒范圍按防火分區或樓層劃分的部分空間。依照我國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規定,一個報警區域可以由一個防火分區或同樓層相鄰幾個防火分區組成,但同一個防火分區不能在兩個不同的報警區域內;同一報警區域也不能保護不同樓層的幾個不同的防火分區。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的一個探測區域不能跨越防火分區,否則會導致報警位置錯誤、聯動混亂。
3.4 設計要求
3.4.1 每個采樣孔的保護面積、保護半徑應符合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的保護面積、保護半徑的要求。
3.4.2 采樣管網的布置方式應根據探測區域內的保護對象,分別或組合使用標準采樣、回風采樣及機柜采樣。
3.4.3 當采樣孔在高氣流環境布置時,每個采樣孔的保護面積應相應減少,具體數值宜按照表3.4.3進行選擇。
表3.4.3 換氣次數與采樣孔保護面積的對照表
3.4.4 需要早期發現火災的場所,應選擇高靈敏型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
3.4.5 采樣孔的截面方向宜垂直面對氣流及煙霧運動的方向。
3.4.6 在單獨的房間內設置采樣孔時,不應少于2個。
3.4.7 一臺探測器的采樣管總長不宜超過200m,單管長度不宜超過100m。采樣孔總數不宜超過100個,單管上的采樣孔數量不宜超過25個。
3.4.8 非金屬材質采樣主管的外徑為25mm時,其內徑應為21mm;非金屬材質手杖式采樣管的外徑為16mm時,其內徑應為14mm;毛細采樣管的內徑宜為5mm,最大長度不宜超過4m。
3.4.9 系統的采樣管及其配件如:毛細采樣頭、彎管、采樣管連接件、三通、末端帽、采樣支管等宜選用難燃材料。
3.4.10 采樣孔的孔徑最小不應小于2.5mm,最大不應超過5mm,每個采樣孔均應有明顯的標識(有特殊要求的場所除外),采樣孔的孔徑規格應由探測器生產廠商提供。
3.4.11 標準采樣方式下,末端帽應開末端孔,孔徑為3~6mm。回風采樣方式下,末端帽不需開孔。
3.4.12 采樣管道可以水平或垂直布置。經過結構梁處以及在網架空間敷設的采樣管路,其管道宜固定在梁底或網架上。
3.4.13 當采樣管道為垂直采樣布置時,每2℃溫差處或3m間隔應設置一個采樣孔。
3.4.14 非高靈敏度型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的采樣管網安裝高度不應超過16m。
3.4.15 當倉庫內有貨架時,在貨架內部的垂直方向上應增加探測密度,每隔12m應至少布設一層采樣管網。
3.4.16 對于密閉的機柜,應將毛細采樣管深入柜內進行采樣;對于頂部設有通風口的機柜,應將采樣管網布置在機柜上方。
3.4.17 在設有空調的房間內,布置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時應滿足以下要求:
1 采樣孔宜在回風口處設置;
2 回風采樣及換氣次數大于等于20次/h的場所應選用高靈敏型探測器;
3 當采用回風采樣方式時,每個采樣孔的最大保護面積不宜超過0.36m2;
4 當進行回風管道內采樣時,應將探測器的采樣管和排氣管都插入到回風管道內部,以保證有足夠的采樣氣流進入探測器。
3.4.18 采樣孔的設置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采樣孔至空調送風口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m;至多孔送風頂棚孔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0.3m;
2 在寬度小于3m的內走道頂棚上設置采樣孔時,采樣孔的間距不應超過12m;采樣孔至端墻的距離,不應大于采樣孔間距的50%。
3.4.19 當探測區域內有腐蝕性或毒性氣體時,應將空氣樣品通過排氣管引回到被探測區域內。
3.4.20 探測器的設置位置應滿足下列要求:
1 探測器應設置在易于維護和人員操作的位置;
2 當探測區域內的環境不適宜安裝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時,應將探測器安裝在探測區域外。
3.4.21 探測器宜通過輸入模塊與區域內的火災探測報警系統進行連接,參與消防聯動控制。
條文說明
3.4 設計要求
3.4.2 由于需要保護不同的對象或存在氣流非恒定狀態,有些時候需要應根據探測區域內的實際情況分別或組合使用標準采樣、回風采樣及機柜內/上采樣方式。
3.4.3 當采樣孔在高氣流環境下布置時,由于煙霧很快就會被高速流動的氣流所稀釋,所以要將每個采樣孔的煙霧靈敏度提高,因此每個采樣孔的保護面積應相應縮小。此表參照了NFPA72 中的相關條款。
3.4.4 對于那些需要進行火災早期探測的場所,一旦發生火災,所造成的損失和后果往往巨大。對于此類場所中所使用的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應依據國家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中的相關規定,選擇高靈敏型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對于靈敏度可調的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在實際應用中應工作在高靈敏度狀態,且實際使用的采樣孔數量不應超過國家消防檢測報告中對該型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在高靈敏度狀態下工作所允許的最大開孔數量。探測區域內的單個采樣孔靈敏度越高,在采樣孔設置位置合理的前提下,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越可以實現對該區域火災的早期探測。
3.4.5 本條款的要求主要是為了能使更多的氣流進入到采樣孔中,以提高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的探測性能。
3.4.6 當一個采樣孔被堵塞后,該采樣孔即失去了探測煙霧的能力,為了降低采樣孔被堵塞所造成的風險,任何獨立的探測區域內至少應有2 個采樣孔。這樣當其中一個孔被堵塞時,另外的孔仍可以提供基本的探測。
3.4.8 采樣管網為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規格、強度、質量將影響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的探測效果,在實際應用中應嚴格遵守。當采樣管道采用毛細管布置方式時,毛細管長度不能過長,否則將影響毛細采樣孔的進氣量,影響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的探測性能。
3.4.10 在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中,設置在采樣管上的采樣孔將起到采集空氣樣品的作用。采樣孔的孔徑和采樣管道的開孔數量有關,孔數越多,孔徑越小;孔數越少,孔徑越大。通常情況下,采樣孔孔徑在2.5mm至5mm之間。由于不同品牌探測器的吸氣泵功率不同,所以采樣孔的孔徑大小宜由探測器生產廠商提供。為了使采樣管上所有的采樣孔能夠獲得最高的探測性能,同時保證不同采樣孔之間的探測性能大體相同,可以利用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設備生產商提供的專用管網系統驗證軟件加以評估,以此作為采樣孔直徑的確定依據。
3.4.11 在標準采樣方式下,采樣管的末端需要開孔,通過調節末端開孔的大小,可以調節空氣樣品在采樣管網中的傳輸速度。末端孔越大,煙霧樣品到達探測器的時間就相對越短。但如果末端孔過大,由此進入的空氣會對其他采樣孔采集到的煙霧樣本起到稀釋的作用,對探測將產生不利的影響。所以末端孔的大小應適當,可以利用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設備生產商提供的專用管網系統驗證軟件加以評估,以此作為末端孔直徑的確定依據。但在回風管道內采樣方式下,不需要設置末端孔。
3.4.13 本條款的要求主要是為了克服熱分層對于煙霧探測的影響。
3.4.15 由于倉庫內的貨架會嚴重阻礙煙霧的上升,因此需要在貨架內設置采樣孔,以提高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的探測性能。當貨架高度超過12m時,應在貨價內部垂直方向上進行多層布管,如下圖所示。
貨架內進行多層采樣
3.4.17 在設有空調的房間內,布置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時應滿足以下要求:
2 換氣次數越高,對于探測器的靈敏度要求也就越高,當換氣次數大于20次時,非高靈敏型探測器的靈敏度將難以滿足探測要求。回風口處或風管內,由于具有較高的氣流流速,所以對于探測器靈敏度的要求較高。故應選用高靈敏型探測器。
3 本條款參照了NFPA76的相關條款要求。
4 本條款的要求是為了克服進氣與排氣管道間的壓力不平衡,以使更多的氣流進入到探測器中,提高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的探測性能。
3.4.18 本條款規定了采樣管網當中采樣孔的設置要求,采樣孔的設置,參照了現行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中對于點型感煙探測器設置的一般規定。
3.4.19 本條款的要求是為了避免探測區域內的腐蝕性或毒性氣體經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的排氣管道被泄漏到非探測區域造成污染。
3.4.20 本條款的要求一方面是為了便于對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進行維護,另一方面,也是為了避免探測器受到探測區域內部環境的影響。由于受管道長度限制,探測器的安裝位置需盡量靠近被保護區。
4 系統施工
4.1 一般規定
4.2 施工要求
4.2 施工要求
4.1 一般規定
4.1.1 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應嚴格按照設計圖紙進行施工,不得隨意更改。
4.1.2 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施工隊伍施工。
4.1.3 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施工前,應具備采樣管網及設備布置平面圖、系統圖、接線圖以及其它必要的技術文件。
4.1.4 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做好施工(包括隱蔽工程驗收)、檢驗(包括絕緣電阻、接地電阻)、調試、設計變更等相關記錄。
條文說明
4.1 一般規定
4.1.1 設計圖紙是施工的基本技術依據,為正確指導施工,應堅持按圖施工的原則。由于現場條件及需求的變化,需要對圖紙進行變更時,必須由專業設計人員作出變更設計,采樣管網設置變更,還需出具變更驗證報告。
4.1.3 考慮到在施工過程當中,管網的布置,采樣孔的設置,設備的選用,安裝均有可能發生變更,與原設計產生偏差,故應提交相應的資料和文件,確保在管網施工完成后,調試工作可以順利地進行。
4.2 施工要求
4.2.1 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的布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166的相關規定。在施工安裝時,應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對導線的種類、電壓等級進行檢驗。
4.2.2 采樣孔的制作必須保證邊緣光滑無毛刺,采樣孔不應設在采樣管的彎頭部位。
4.2.3 采樣管網中的彎頭、直連、三通、末端帽等管件應與管路連接緊密,并應采用專用膠水密封,在系統檢測結束并確定無誤后,再密封或永久性粘接管道接口。采樣管與探測器之間的連接處不應使用膠水粘接。
4.2.4 標準采樣方式下,應采用單獨的卡具吊裝或支撐物固定。采樣管的直線段應每隔1m~1.5m至少設置一個管夾吊點或支點。吊裝采樣管的吊桿應選擇不小于10的鍍鋅圓鋼。
4.2.5 對于長度在20m以內的懸空采樣管,應加裝金屬吊桿固定。 對于長度超過20m的懸空采樣管,或頂棚不平整時,應加裝金屬水平支架。并將采樣管可靠地固定在支架上。
4.2.6 采樣管在安裝前應清理管內雜物。
4.2.7 采樣管經過建筑物的變形縫(包括沉降縫、伸縮縫、抗震縫等)處,應采取補償措施,采樣管跨越變形縫的兩側應固定,中間安裝軟管接頭,并留有余量。
4.2.8 采樣管彎頭的曲率半徑應在40mm至200mm之間。不得強行扭曲采樣管來改變管道的方向。
4.2.9 回風管道內采樣方式下,采樣管和排氣管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300mm。采樣管和排氣管應呈斜對角放置。
4.2.10 探測器應安裝牢固,不得傾斜。當在多塵、潮濕等惡劣環境下使用時,應進行倒置安裝。當安裝在輕質墻上時,應采取加固措施。
4.2.11 探測器為壁掛安裝時,其底邊距地面高度宜為1.5m。
4.2.12 探測器在安裝前,應對其主要功能進行測試,合格后方可安裝。
4.2.13 引入探測器的電纜或導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配線應整齊,避免交叉,固定牢靠;
2 端子板的每個接線端,接線不應超過2根;
3 電纜芯線或導線,應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導線應綁扎成束;
4 電源引入線,應直接與消防電源連接,嚴禁使用電源插頭;
5 電源PE線與網絡的工作接地線應牢固,并有明顯標志;
6 導線端部應標明編號。
4.2.14 當探測區域經常處于骯臟多塵的狀態時,應對系統加裝外置式過濾裝置。
4.2.15 當在冷庫或潮濕環境中使用時,探測器宜倒置安裝,并應設置排水管。
4.2.16 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電源的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166的相關規定。
條文說明
4.2 施工要求
4.2.1 參考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166的相關規定,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所采用的信號線,電源線應采用銅芯絕緣導線或銅芯電纜。當額定工作電壓不超過50V時,選用導線的電壓等級不應低于交流450V。對于長度較長,且干擾較多的場所,信號電纜應采用屏蔽雙絞線,且信號線長度應滿足設備節點間通訊距離的相關限制.避免由于電纜長度超長,導致信號過渡衰減,影響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的正常通訊。
4.2.2 本條款對采樣孔的加工工藝作了簡單的要求,目的在于避免由于加工過程當中產生的毛刺、不光滑的管道內壁會附著灰塵及空氣中的纖維物質,最終導致采樣孔或采樣管道堵塞,使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無法正常探測。
4.2.3 本條款所規定的內容出于兩方面的考慮:首先為了有效的采集空氣樣品,需要保證整個管網的氣密性,所以所有的管道連接處都應用膠水可靠粘接,并應能承受日后管道吹掃時所產生的壓力。其次為了保證日后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維護的方便,不可以在采樣管道進入探測器的位置使用膠水進行粘接。
4.2.4 當采樣管道在地板下,天花板上安裝時,應采用獨立的固定裝置,不可固定于吊頂的吊桿和防靜電地板的支撐腳上。而且在地板下和吊頂上安裝時應避免與其他的管線搭
接,以免使采樣管網受力,造成使管道斷裂。
4.2.5 超過20m以上的采樣管,不但要求安裝相應的吊桿,而且要求加裝水平加固支架,用于固定采樣管。支架可以采用鋁型材等剛性材料,目的是使采樣管道的安裝做到穩固,美
觀,如右圖所示。
4.2.6 清理采樣管內雜物,是采樣管道施工中不可缺少一個重要環節,否則會直接影響系統過濾器的壽命,甚至損壞進氣總成和氣泵。 為了避免采樣管內留存雜物,應先打好采樣孔,并對采樣孔周圍和管道內殘屑處理完后才可以與已安裝好的管網進行粘連。 為可靠起見,采樣管網施工完成后,還應使用高壓空氣對安裝好的采樣管網進行吹掃,其后才能與探測器進行連接。
4.2.7 在采樣管道經過建筑物變形縫時,應采取規范中規定的措施,避免管網由于建筑的變形造成變形或斷裂。
4.2.8 本條款的規定要求采樣管網在需要拐彎時,為了不影響氣流在管網里的流動,必須采用專用的,符合規范中所規定的曲率要求的彎頭。一般使用的彎頭曲率為70mm,不得使用直角彎頭或其他常規管路配件來代替。
在實際施工中,也不可使用彎管器彎曲采樣管來使管路拐彎。這樣獲得的拐彎會由于日后變形回彈,使采樣管網承受應力,造成管網連接處斷裂,破壞整個采樣管網的氣密性。
4.2.9 回風管道內采樣是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中的一種重要的探測方式,可以有效的避免空調及空氣循環系統對煙霧探測系統的不良影響。在實際應用中,應將經探測器探測后的樣品空氣送回回風管道內。且采樣管和排氣管之間的最小距離為300mm。
采樣和排氣管呈斜對角放置,以保證采樣管和排氣管之間的氣流平衡。
4.2.10 探測器安裝應以牢固,便于操作為基本原則。同時應考慮易于拆卸,便于維護,另外探測器可以根據要求進行倒置安裝,例如在多塵、潮濕等惡劣環境下使用時,必須進行倒置安裝。
4.2.11 本條款參照了現行國家標準GB 50166的相關規定,探測器的安裝高度應以易于調試、檢修為原則。
4.2.12 探測器在安裝前,應對其主要部件的外觀,數量進行核對,并應對其功能進行加電測試。檢驗合格后,方可進行正式安裝。
4.2.13 由于在實際使用過程當中,引入探測器內部的線纜較多,其中包括供電電纜,信號電纜,控制電纜,有時線徑較粗,而且探測器內部的接線空間較小,所以,為了提高線路的可靠性,并為了方便日后的維護及測試,應嚴格執行本項要求。 對于接入探測器內部的各類線纜,應按要求作出標記,以便于日后檢修。按消防設備的通常要求,探測器的主電源應采用消防電源,避免使用插頭連結,以保證設備的可靠運行。
4.2.14 對于多塵和具有腐蝕性氣體的應用環境,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必須加裝不同類型的外置過濾器,以保證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的長時間可靠運行。外置過濾器應加裝在采樣管路靠近探測器的位置,且應設置于所有采樣孔之前。
為了維護檢修方便,外置過濾器與采樣管道間不應使用膠水進行連結,但要作到連結緊密,而且外置過濾器的安裝位置必須是容易進行維護的位置。對于分區型的探測器,外置過濾器需要逐管設置,不能共用。
為了維護檢修方便,外置過濾器與采樣管道間不應使用膠水進行連結,但要作到連結緊密,而且外置過濾器的安裝位置必須是容易進行維護的位置。對于分區型的探測器,外置過濾器需要逐管設置,不能共用。
4.2.15 當在冷庫中使用時,為了防止冷凝水進入探測器內部,探測器宜倒置安裝,并應設置排水管。如下圖所示。
5 系統調試
5.1 一般規定
5.2 調試要求
5.2 調試要求
5.1 一般規定
5.1.1 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的調試負責人應由具有相關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
5.1.2 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調試前應按設計要求查驗設備規格、型號、數量等。
5.1.3 應對每一臺探測器進行通電檢查,確認其各部件工作正常后,方可進行系統調試。
5.1.4 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調試完成后,應提交調試報告。
5.1.5 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的調試在本規范中未作規定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166的相關規定。
條文說明
5.1 一般規定
5.1.1 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的調試工作是一項技術性非常強的工作,設備部件較多,參數設置需要結合現場環境進行,并且對于不同的應用場所需要設置不同的系統參數。所有這些工作,將直接影響到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日后的工作狀況,對于不合格的調試,輕則造成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性能下降,重則導致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失效。所以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的調試工作,必須由受過專門培訓的專業技術人員按規定來完成。
5.1.2 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通常由探測器,報警顯示單元,系統編程設備,計算機網絡接口,集中監控系統,采樣管網以及其他被控設備組成。所以在設備調試開始時,應確認設備的種類,數量,連接狀態等等,只有所有設備的情況與原設計要求相符合時,方可按要求進行設備的統一調試。
5.1.4 作為調試工作的一部分,在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調試完成后,應向有關部門提交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調試報告,并要保證調試報告的準確性和真實性。
5.2 調試要求
5.2.1 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通電后,應對下列參數進行設定:
1 根據探測區域的環境狀況,對探測器的煙霧和氣流報警閾值進行設定;
2 吸氣泵轉速;
3 不同報警區域的編號、名稱及位置;
4 需要進行自動記錄的事件項目;
5 繼電器的聯動輸出;
6 其他參數根據產品的功能設定。
5.2.2 從每根采樣管的任意采樣孔引入煙霧,報警器應有報警指示。
5.2.3 從采樣管最末端(最不利處)采樣孔引入煙霧,每個探測區域的最大允許煙霧傳輸時間不應超過120s,報警響應時間不應超過60s。
5.2.4 應對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及其集中顯示裝置進行預/火警報警功能、系統故障報警功能、指示燈自檢功能、復位功能、消音功能及報警隔離功能測試。
5.2.5 應對連接在系統中的警鈴、閃燈、聲光報警器等所有報警輸出裝置進行聯動功能測試。
條文說明
5.2 調試要求
5.2.1 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的調試必須在整個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的設備安裝完畢的前提下進行。并應嚴格參照國家有關消防自動報警系統的相關規定執行。同時,由于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通常包含有調整范圍很寬的變量參數,(例如:煙霧報警閾值,氣流故障報警閾值等等),所以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的調試工作必須結合保護現場的實際環境以及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自身的調試要求進行。
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的加電調試,必須要在對整個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進行過仔細檢查的基礎上進行。
1 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大多具備很寬的靈敏度調整范圍,所以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的報警閾值調節應嚴格參照現場環境情況設置.通常可以采用經驗算法(一般由設備供應廠家提供)或設備支持的環境自學習功能對環境狀況進行檢測,最終自動確定報警閾值.在通常情況下,不得憑主觀經驗設置報警靈敏度。為了防止誤報,可以適當的設置報警延時,以過濾由于偶然煙霧所造成的誤報,延時時間可以根據環境的情況靈活設置;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的采樣管網是整個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一個容易出現問題的薄弱環節,所以探測器必須具備對采樣管網狀況的監測功能。適當的設置管網異常氣流報警參數,可以有效的監測管網的工作情況,可以在采樣孔堵塞,采樣管網斷裂等異常情況發生時及時發出報警。采樣管網的氣流故障報警閾值,應嚴格按照設備的要求設置,不得為了避免氣流故障被及時發現,而將氣流故障報警閾值設置的過寬,或在沒有處理管網故障的情況下,反復標定管網的初始氣流值。
2 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在一般的情況下,其氣泵的轉速是可以調整的,實際應用中,需要根據實際情況設置氣泵轉速,以提高采樣效率。氣泵轉速的調整需要依據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的專用驗證軟件加以驗證。
3 對于多臺設備共同組成的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系統中的每一個設備均有一個自身的識別代碼,這個號碼在網絡中是唯一的,在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調試之前,必須將該代碼確定,至于設備名稱,則是表明設備安裝位置的信息,可以根據情況而定。
4 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必須具備事件記錄功能。用戶可以根據需要選擇需要紀錄的項目,但是,消防規范所要求的項目,例如:報警時間,地址,操作等方面的信息必須被記錄下來。
5 大多數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均具備繼電器輸出控制功能,調試時可以根據需要,靈活設置。但應注意,所控設備的控制端如果是有源觸點的情況下,必須考慮探測器繼電器輸出端的觸點容量,如果超過標稱容量,須安裝中間繼電器加以隔離。
6 對于有特殊需求的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可以參照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的說明書加以設置。
5.2.2 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調試過程中,必須保證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對來自于不同的采樣管,或同一采樣管上的不同采樣孔采集到的煙霧樣本,做出適當的響應,并作出相應的報警指示。
大多數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均具備指示不同報警級別的報警指示燈和表現煙霧變化程度的LED柱狀指示燈,其中柱狀指示燈可以反映煙霧的變化趨勢及程度。另外,在一些高端產品中,還具備反映現場煙霧濃度的數碼指示窗口,從該窗口可以直觀的讀到煙霧的數值變化。利用設備的這些功能,可以觀察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是否對現場的煙霧變化可以做出相應的反應。
對于不能做出相應反映的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需要首先確認系統的硬件設備工作是否正常,采樣管網是否發生堵塞,斷裂或置于異常的氣流環境當中,如果以上問題確實存在,則應首先排除。排除以后,再根據現場的實際情況,對探測器參數作適當的調整,以達到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設計的要求。
5.2.3 煙霧的傳輸時間是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的一個重要的性能參數,它決定著一個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作出早期報警的時間。
從探測器所連接的采樣管最遠端的采樣孔加煙測試,自加煙開始,到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作出明顯反應的時間不得大于120s。從探測器探測到煙霧到發出報警響應所經過的時間不應大于60s。這個時間與探測器的氣泵轉速,管網所處的環境,采樣孔及末端帽開孔的大小都有直接關系。在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調試之前,以上參數均應由專用驗證軟件加以驗證。
5.2.4 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及其集中顯示裝置的功能測試,包括:預/火警報警功能、系統故障報警功能、指示燈測試功能、復位功能、靜音功能及報警隔離功能。應按照產品說明書的要求,諸項進行。
大多數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均具備分級報警功能,可以將火警區分為預警,火警等多個級別,通過調試,可以根據現場的實際情況,將報警級別設置出適當的間隔,確保探測器在火災發生的不同階段做出適當的報警。
大多數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均具備分級報警功能,可以將火警區分為預警,火警等多個級別,通過調試,可以根據現場的實際情況,將報警級別設置出適當的間隔,確保探測器在火災發生的不同階段做出適當的報警。
5.2.5 作為火災報警系統,在火災發生時,不但要發出報警,同時,也具備相應的報警聯動功能。所以在調試過程中,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的外圍設備,也應該是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調試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調試,應按實際應用的要求,設置相應的聯動關系,使外圍設備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做出正確的動作。
6 系統驗收
6.1 一般規定
6.2 驗收要求
6.2 驗收要求
6.1 一般規定
6.1.1 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的竣工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166的相關規定。特殊氣流組織的建筑應進行現場煙氣模擬實驗。
6.1.2 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竣工驗收,應經有資格的專業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后,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調試單位參加,共同進行;未通過驗收,不得投入使用。
6.1.3 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驗收前,施工單位應向建設單位提交下列技術文件:
1 系統竣工表;
2 系統的竣工圖;
3 施工記錄(包括隱蔽工程驗收記錄)(見附錄B);
4 調試報告(見附錄C)。
條文說明
6.1 一般規定
6.1.1 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作為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一個分支,其竣工驗收工作必須首先滿足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相關規范。以此為基礎,結合設備特點,對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進行驗收。
6.1.2 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竣工驗收是對系統施工質量的全面檢查,各有關方面應共同參加驗收,既可體現聯合驗收,各負其責,又可以在發現問題時便于協商處理。
6.2 驗收要求
6.2.1 探測器及采樣孔的數量、采樣管長度、采樣管及采樣孔間距應滿足設計要求。
6.2.2 應按每臺探測器采樣孔實際數量的10%進行模擬火警響應測試;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選擇每根采樣管道的末端采樣孔進行加煙測試。
6.2.3 應對采樣管網進行驗收,抽驗所有采樣管路的連接件、固定點、彎頭及采樣孔的安裝質量。
6.2.4 應按下列要求對探測器進行檢驗:
1 探測器實際安裝數量在5臺以下者,全部檢驗;
2 探測器實際安裝數量在5~10臺者,任意抽驗5臺;
3 探測器實際安裝數量超過10臺者,按實際安裝數量的30%~50%的比例任意抽驗,最低不少于5臺。
6.2.5 應對探測器及其集中顯示裝置進行下列項目的驗收:
1 所有指示燈及聲音報警信號的輸出;
2 煙霧報警閾值及延時時間的設定;
3 氣流報警閾值及延時時間的設定;
4 系統日期、時間的設定;
5 隔離、復位及靜音按鍵的功能;
6 系統事件記錄的存儲。
6.2.6 應對采樣管網的最大煙霧傳輸時間進行檢驗:根據抽驗比例,在任意采樣管路中,選擇離探測器最遠的采樣孔,引入煙霧樣品,當系統發出響應時,記錄下的最大煙霧傳輸時間應不大于120s。
6.2.7 應對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的煙霧報警功能進行檢驗:根據抽驗比例,在任意采樣管上的任意采樣孔,引入不同濃度的煙霧樣品,系統應給出不同級別的報警響應。對于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所連接的火災報警控制器,也應有相應的不同級別的聲光報警信號輸出。
6.2.8 應對連接在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中的所有報警輸出裝置,如警鈴、閃燈、聲光報警器的安裝質量及聯動功能進行檢驗。
6.2.9 應對連接在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中的所有電源裝置進行檢驗,如主備電自動轉換功能、電源輸出短路自動保護功能、電池容量及充電電壓、接地電阻等。
6.2.10 本節各項檢驗項目中,當有不合格項時,應限期修復或更換,并進行復驗。復驗時,對有抽驗比例要求的項目,應進行加倍試驗。復驗不合格者,不能通過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竣工驗收。
條文說明
6.2 驗收要求
6.2.1 驗收過程中,應首先根據原設計圖紙,核對采樣孔和探測器的數量是否一致。
6.2.2 在實際驗收過程中,可根據保護區現場的實際情況對末端采樣孔進行加煙測試。
6.2.3 由于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采樣管網部分的氣密性是管網工作的一個重要保證,所以對管網的安裝狀況,應予以足夠的重視。
6.2.4 按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的數量,在驗收中抽驗30%~50%是很常見的。對一些較小的工程,實際安裝數量在5 臺以下者,驗收時進行100%的功能試驗;實際安裝數量在6~10臺者,抽驗5臺。
6.2.5 本條款中的項目,應為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的基本功能,驗收時,必須對本條款中的內容作出全面的測試,并按要求提供驗收報告。
6.2.9 電源測試當中,主備電輸出電壓的偏離范圍不應超過設備標稱電壓偏離范圍的50%,特別是在電源供電設備較多,且供電線路較長的情況下。
對于接近電壓偏離臨界值的情況,必須進行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報警狀態的測試。因為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報警狀態的耗電量要比靜態時的用電量有所升高。
6.2.10 在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驗收中,被抽驗的裝置應該是全部合格的。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可能出現一些差錯。為了既保證工程質量,又能及時投入使用,允許當場對差錯進行糾正和修復,修復合格后,可作為一次驗收合格。如第一次驗收不合格,消防監督機關應在限期修復后,進行第二次驗收。第二次驗收時,對有抽驗比例要求的,應按條文規定的比例加倍抽驗,且不得有差錯。第二次驗收不合格,不能通過驗收。
7 系統維護
7.1 一般規定
7.2 維護要求
7.2 維護要求
7.1 一般規定
7.1.1 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的使用和維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166的相關規定。
7.1.2 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竣工驗收后,不應隨意變動采樣管網的位置、采樣孔的數量及開孔大小。
7.1.3 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管理單位應配備專業人員負責系統的日常管理及維護。
7.1.4 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正式啟用時,應具有下列文件資料:
1 系統竣工圖及設備的技術資料;
2 系統操作規程;
3 值班員職責;
4 值班記錄和使用圖表;
5 系統維護及維修記錄。
7.1.5 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應保持連續正常運行。
條文說明
7.1 一般規定
7.1.2 采樣管網的位置、采樣孔的數量及開孔大小直接決定了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的性能,所以一旦驗收合格后,就不允許再進行更改了,若要進行變更,需首先得到有關消防監督機構的認可。
7.1.3 本條款規定了使用單位必須安排專人負責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的管理、操作和維護,克服安而不置,置而不用的現象。管理主要是加強日常管理。單位領導要重視,組織人員要落實。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投入運行后,操作維護至關重要。盡管設備先進,設計安裝合理,如管理不善,操作維護不當,同樣不能充分發揮設備的作用。
7.1.4 本條款規定了使用單位應建立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的技術檔案及使用檔案,將所有的有關文件資料整理存檔,以便于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的使用和維護。
7.2 維護要求
7.2.1 每年應定期對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的采樣管網、采樣孔進行清潔。每次清潔前后,應對每根采樣管的進氣量進行記錄
和對比。
7.2.2 每年應定期對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的過濾裝置進行吹洗或更換。
7.2.3 每季度應檢查和測試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的下列功能,并填寫季度維護記錄:
1 測試每根采樣管的最大煙霧傳輸時間,不應大于120s;
2 測試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的聲光報警輸出情況;
3 測試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的復位、自檢、消音功能;
4 檢查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的日期、時間;
5 檢查每根采樣管的進氣量;
6 檢查過濾器的使用情況;
7 檢查所有聯動輸出設備的工作狀況。
條文說明
7.2 維護要求
7.2.1 采樣管網的吹洗,是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維護工作的重要內容,用戶可以在設備供應廠家的指導下,利用工具按計劃進行。
在一般情況下,可以利用壓縮空氣對采樣管進行吹洗。在采樣孔堵塞嚴重的情況下,則需要逐個清掃采樣孔。
7.2.2 過慮器作為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中的重要部件,根據種類和功能的不同,需定期對過濾器予以清洗或更換。
7.2.3 此條款對每季度內應作的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檢查試驗作了具體規定,用戶應在設備供應廠家的指導下按計劃進行。
附錄A 保護對象及設置部位
1 具有高空氣流量的場所,如:潔凈廠房、數據中心,電信機房,控制中心,帶有空調系統的電子設備間,DCS室等。
2 大空間或有特殊要求的場所,如:機場候機大廳、火車站候車大廳、酒店中庭、劇院、體育館、高度超過8m的倉庫、調度大廳、高大廠房、變壓器室及換流站閥廳等。
3 低溫場所,如:冷庫等。
4 需要進行隱蔽探測的場所,如:古建筑、博物館、藝術館等。
5 需要進行火災早期探測的場所,如:地鐵車站、變電站、調度指揮中心、通訊樞紐及列車等。
6 人員不宜進入的場所,如:電纜夾層、電纜隧道、扶梯、輻射性區域、潔凈室、煙葉倉庫、采用鏤空或格柵式吊頂的地鐵公共區、設備區走廊等。
附錄B 施工記錄
附錄C 調試報告
本規程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執行本規程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 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條文中指定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時,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1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16—2006
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GB 50116—98
3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45—95(2005版)